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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观点
来源:中国农业大学一带一路农业合作学院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06/10
世界上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政府都明确表示提供国际援助是出于国际责任,认为自己有义务帮助其他国家,但不同国家对自己提供援助的根本动机表述存在很大差异。大部分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政府将其提供对外援助的主要原因归于“团结”(solidarity)。如在1962年,瑞典议会就其提供对外援助发表明确声明: “除道义责任和国际团结外再无其他动机”。丹麦和芬兰也强调促进与全世界贫困人口的大团结和分配正义是他们提供国际发展援助的主要原因。荷兰将财富的公平分配、社会正义、非歧视和减贫视作提供对外援助的道义基础。英国政府则指出“世界贫困是我们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我们提供国际援助只是因为这是一件正确的事情”。挪威则明确表明,反贫困就是为正义而战(fight for justice)。美国也一直声称帮助世界上的贫困人口和向面临紧急需要的其他国家的人民提供援助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全球财富增长、贫富差距扩大、发达国家援助能力的增强及与之共存的发展中世界的极端贫困、紧急需求和人类苦难为主权国家政府,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政府,提供了对外援助的责任道义(moral obligation)基础。然而,在现实世界中,主权国家政府是否应该承担国际援助责任,具体应该承担多少,期待的结果是什么,远比话语描述的要复杂的多。目前国际上从三个视角来解读政府、援助和伦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1.狭隘绝对主义的视角(narrow absolutist perspective)
狭隘绝对主义视角的核心假设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只对本国公民承担道义责任。也就是说,政府没有向 “远方的需要者”(distant needy)提供固定数量援助的道义责任,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政府不会提供援助,而是援助的道义不是来自于责任,而仅仅是一种善行。政府对遭受贫困穷困苦的人提供援助,不是因为政府必须这么做,而是一种自愿行为,所提供的援助与受援者实际需要的援助数量之间没有明确关联,寻求本国利益往往成为援助国政府提供对外援助的根本原因。
从上面我们举例的各个国家阐述的自己提供援助原因来看,没有一个国家会明确的把自己归于狭隘绝对主义者的范畴。但事实上,很多国家都将对外援助的主要目标定为促进本国利益。日本外交部公布的文件中明确表明,日本提供官方发展援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日本自身安全和促进本国繁荣。对外援助一直是美国对外政策的根本组成部分,在维护美国“地缘利益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严重影响和制约下,美国援助资金大部分流向美国的同盟国。冷战结束后,美国在地缘政治目标压力减缓的情况下,对外援助不仅没有流向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反而大大削减了援助资金。在1990-1997年间,美国对外援助总量减少一半。911事件之后,美国将对外援助与国防和外交并列为美国对外政策的三大支柱,明确写入2002年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将援助促发展(aidfor development)与援助促国家利益(aidfor national interest)之间的界限模糊化。如2005年美国国际开发署公布的文件中明确提到:“威胁美国和国际社会安全的根源是欠发展,这个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军事和外交手段”。在最新公布的美国2019年援助预算支持的目标活动中,美国明确指出本年度的援助资金将会流向4大领域:
(1)保护美国本土和海外安全
(2)重塑美国在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就业的竞争优势
(3)确保美国在平衡全球势力方面的领导地位
(4)向美国纳税人保证援助有效性和问责
当然,把美国当成完全狭隘的绝对主义者也有失偏颇,因为美国援助资金的很大一部分也流向了人道主义援助,美国不断强调向发生紧急状态的国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是其应承担的道义责任。
2.混合视角
在该视角下,政府虽然承认发达国家具有承担提供对外援助的责任和义务,但对责任和义务的大小不做任何承诺,同时认为承担国际援助义务不应该受到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制约。该视角下的国际援助提供模式包含以下四个特征:
(1)保护美国本土和海外安全
(2)更多援助会流向人道主义援助和减贫领域,较少支持援助国国内和战略利益
(3)援助提供的方式和方法会基于受援国需求
(4)援助与受援国本身商业利益的结合并不明显。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属于该视角下的援助提供者。
该视角存在以下几大缺陷:
(1)援助国政府虽然具有提供对外援助的道义责任,但具体应该向本国公民负责还是向那些遭受贫困的受援者负责,并没有明确的评价标准,援助资源在两者之间的分配标准也没有确定;
(2)没有统一的规范对援助国群体进行约束,本质上,提供援助仍然是一个自愿行为;
(3)没有一个有约束力的规则来决定穷国和富国之间不断加大的财富差距和不平等之间的关系,对援助国提供的援助数额的多少也不能做出预期;
(4)不能对援助提供数量基于对援助的整体需求进行评估;
(5)不能对某一个援助国提供的援助数额提出要求,也不能因为国际援助资金存在短缺而要求某一援助国与其他援助国一起增加其援助水平。
尽管该视角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援助国政府对自身道义责任的共同认知和理解大大促进了国际发展援助有效性话语的构建,如:在规定时间段内将官方发展援助标准为国民总收入(GNI)的0.7%;引导援助流向最需要的领域;尽量减少援助数额的不确定性,增强其可预测性;利用援助将全世界贫困人口减半等。这些迹象表明,越来越多的援助国政府已经开始从更广泛的国际视角来认识政府援助、道义和责任的问题。
3国际视角(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该视角认为,国家的道义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是由超越国界的某些因素决定的,这些因素会影响国家政府对本国公民和非本国公民之间传统的责任划分。对该视角的形成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应该是联合国2005世界峰会,本次峰会的主要目的是讨论千年发展目标(MDGs)实施进展,重申世界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承诺。本次会议的一个例外成果提出“保护责任”,和“人道主义干预权利”(Right ofHumanitarianIntervention)。会议成果文件指出:“在本国权威政府明显不能让本国民众免于种族灭绝、战争犯罪、民族清剿和反人道主义的迫害时”国际社会有责任提供 “保护”。“发展、和平与安全和人权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并重申了“主权国家对为自身发展负最重要责任,但国际合作也应该发挥重要作用”。
本次峰会后,所有国家基本接受了富裕国家负有向贫困国家提供援助的一般性义务的判断。千年发展目标的颁布,以及后来的一系列政府承诺也将国际合作引向全球减贫领域。各国政府对实施千年发展目标的庄严承诺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权国家政府对承担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义务的认可,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国际惯例法的特征。
对极端贫困问题的普遍同情和关注为对外援助领域的国际合作奠定了道义基础。贫穷国家,尤其是面临资源、技术、能力或制度匮乏的国家,有义务制定出自己的发展计划,对实现减贫所需要的外部资源与援助国进行协商,向援助国提出具体的援助需求。而援助国也有义务对其进行帮助。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极端贫困实际上是对人们最根本尊严的践踏,因此有必要采取一致的、综合性的、合法的国际行动来对抗极端贫困,这些行动可以作为援助国政府自愿提供援助的一个补充。然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需要克服三大挑战:
(1)国际社会并不能对全球需求的援助数额做出精确评估并达成一致意见
(2)缺乏具体的被大家统一接受的时间表
(3)对如何动员和分配全球援助资金,确保所有国家根据自己的能力对全球发展做出贡献并没有明确的机制和实质性的讨论
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颁布似乎为克服这些挑战提出了解决方案,但在民族主义盛行、主要西方大国为维护本国利益,不惜破坏自己制造的国际规则的国际环境下,如何确保主权国家政府承担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对外援助义务似乎变得越来越遥不可及。因此如何重塑国际援助道义基础和约束机制,更好的动员国际资源,鼓励和约束援助国政府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加强受援国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提高援助有效性,是目前国际发展社会面临的重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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